《根據交通部觀光局《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》訂定之退訂規則如下: 》
契約 第十一條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)
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請詳讀本契約,如參加前取消行程應繳交費用,並依下列標準賠償:
一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二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三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四、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。
五、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(收取全額)。